"個人資料保護法"爭議不斷 分段進行立委批違憲
新網記者程怡綾台北特稿
2012/9/3 下午 06:23:53 / 人權社會
上個月30日行政院宣布2年前立法院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分階段實施,甚至部分受爭議條文將暫緩施行,引發民間團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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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執行委員邱文聰認為個資法修正草案增訂,有關「維護公共利益」時個資利可利用的概念太廣,實際操作恐怕有損人權保障。(程怡綾攝影) |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表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處,可先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認為窒礙難,就要循覆議制度提出,並非等到現在才提出暫緩施行。
對於上週行政院通過的《個資法》再次修法草案,邱文聰指出,草案第6條所加入的「公共利益所必要」得蒐集、處理個資,這根本是擴大個資使用的「帝王條款」,將嚴重侵害民眾個資人權。他說,民間團體也質疑,公務機關是否有能力做好民眾個資的保護?對於非公務機關的個資保護上,能否更進一步設置「資訊保護官」專門負責保護民眾個資?
法務部法務司長陳維練解釋,《個資法》之所以採分段實行,是因為修法過程中原本沒有意見出現,但在三讀通過後召開的公聽會上聽到很多不同的聲音,才發現法規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採分段施行,讓沒有問題的法條先行實施,至於有問題的部分則先暫緩,隨即將送進立院的修法草案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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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務司長陳維練表示,個資法修法草案會在這會期送到立法院審議。(程怡綾攝影) |
陳維練也舉近廣受討論的「李宗瑞案」為例,解釋為何在草案加入第6條的「公共利益」字眼?他表示,媒體報導李宗瑞的相關資料,絕不可能獲得當事人同意,因此若未將「公共利益」列入排除條款,恐怕媒體未來就無法報導這類新聞的相關訊息,除非得到當事人的同意。
邱文聰指出,行政院以「已有相關刑事法規足以適用」為由,修法刪除「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相關刑法處罰。但個人資料權益的侵害,不只有刑事法規規範的「外洩」問題,還包括蒐集、處理、利用等,如果刪除相關規範,是對個資保護的無知。
陳維練則回應,2010年個資法修法通過後,為訂定施行細則開過許多公聽會,發現母法有些問題。例如,媒體會報導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但犯罪前科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因此修法加入公共利益條款;而非意圖營利刑罰部分,修法已加重民事、行政責任,以嚇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