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急拆華光社區 居民:典型公法置入私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3/4/25 上午 11:27:40 / 人權社會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強制執行華光社區14戶屋舍的拆除工作,警方提前一天架設圍籬封街引發爭議,華光社區居民今日上午在立委田秋堇及兩位義務辯護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質疑法務部急拆華光未考慮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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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社區居民今日上午在立委田秋堇及兩位義務辯護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質疑法務部急拆華光未考慮安置問題。(歸鴻亭攝影) |
田秋堇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對金華街上12戶的強制拆除執行命令是定在24日上午6時30分,而北市大安分局則在23日下午5點就將金華街的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170巷間路段設置「禁制區」,於頭尾端架設圍籬,禁止人車通行。根據大安分局在現場張貼之公文,「禁制區」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27條設置,質疑法務部帶頭違法,警方則是盲目服從、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兩公約盟副召集人、律師高榮志表示,該2條文內容只是讓警方可以合法臨檢、盤查,以及為避免危害驅離人車,但並未授權警方設立「禁制區」。
高榮志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27條規範的是警方在執行「職務」時的權限,但法院的強制執行是在24日上午,在那之前根本沒有「職務」需要執行,第6條與27條不能自己變成一項需要執行的「職務」。
另外,華光社區的強制執行是法務部與住戶間的「私權糾紛」,在這樣的場合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公法與私法不分,當它說依法行政時,指的是《民法》上的所有權與法院判決,可要求居民離開;在居民要求協調、或請求減免「不當得利」金額時,它會搬出財政部的行政契約,主張自己基於行政規則沒有權限等等;而在強制執行時,卻又動用警方的強制力與大陣仗,用公法的強度貫徹強制執行,遭受質疑時又搬出私法來「依法行政」,典型的公法置入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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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社區居民認為法務部知法犯法、帶頭違法,已經作為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兩公約最壞最糟糕的示範。(歸鴻亭攝影) |
政府機關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與第7號之一般性意見,嚴重侵害人民「居住權」實質上與程序上之保障: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且高於一般法律,不但是立法院所通過之兩公約施行法所賦予的法律位階,且已是當前的共識,這也獲得今年2月底10位國際人權專家的肯定,現在法務部在明知北市府已與居民正進行相關的安置計畫協調時,仍執意在安置前強拆迫遷居民,無視於兩公約所規範的居住權程序上與實質上的保障,法務部已經作為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兩公約最壞最糟糕的示範。
大安分局副分局長賴正寬則回應,23日晚間對金華街實施的封鎖並不是「禁制區」,只是將隔天要強制執行的區域實施交通管制,事先也有向居民公告,因為學生在當晚有公開動員的晚會、音樂會,怕學生留下來守夜,隔天造成衝突,所以要事先進行「區域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