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重大突破 創意為有價資產 "文創有價"將入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12/7 下午 03:58:00 / 電子政府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逐條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有重大突破,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文創有價」概念首度入法,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資產支出可編列為資本門預算。
蔣乃辛立委的版本特別增列資本門提議,認為政府用於文創人力資源與文創資產的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2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文創有價」的條文未來若法案三讀通過,政府可以直接將「有形或無形文化創意資產支出」列入資本門經費預算,成為「文創法」的一大突破,也能夠讓文創的發展有比較大的發展空間。
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立法委員推翻文化建設委員會的類型分類,改採業別分類,明列15項產業,再加1項概括條文。
15項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並為涵蓋未來可能不斷推陳出新的新興文創產業,文創法第3條還明列第16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