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天發表藝人著作權授權契約 戲劇重播須付酬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12/15 下午 08:22:00 / 演藝動態
民進黨立委余天今天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強調藝人擁有表演著作權,契約內容標明電視台重播戲劇必須支付藝人酬勞、節目製作單位則須先付藝人車馬費,保障台灣藝人工作權。
這份號稱台灣首份演藝人員、表演人員權益的著作權合約,包括「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以及「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別,在讓與契約範本中明定,不得要求藝人做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在授權契約部份,則內容包含報酬與支付方式、補拍或改拍、表演內容限制等規定,訂出重播節目時,應該給予演藝人員一定比例的報酬。
行政院新聞局長蘇俊賓也到場,並支持合約範本,另外有經濟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製作人周遊、台北市電影電視演藝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康凱等人都出席記者會。
蘇俊賓表示,認同這份契約保障演藝人員工作權益的作法,新聞局將積極規劃對藝人的保障,包括保障本土戲劇,減少外來劇,讓本土演員有更多工作機會。
他強調,政府目前正在推影視產業旗艦計畫,目標在輔導產業多拍國產片,減少播出外來片,確立增加演藝人員演出的機制,現在正是推藝人合約範本的好時機。
余天則指出,電視台為節省成本一再重播過去的舊連續劇,演員因此喪失不少演出機會,他主張重播期間也須支付演出人員酬勞,以保障更多演藝人員的權益。
他主張擬訂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內容需保障演藝人員的著作權,包括作品重播期間,演出人員可收取的酬勞比例等,都必須清楚明定,雖不能改變之前勞資不對等關係,但起碼跨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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