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分手"攝狼" 熱戀自拍親密照分手成噩夢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2/12 下午 04:13:49 / 兩性關係
近日網路發生不少女性自拍照或不雅照流出事件,情人節將至,婦女救援基金會與立委吳宜臻今日呼籲熱戀中的情侶,特別是女性朋友,在情人節濃情蜜意的同時,也要提高警覺,不要衝動拍攝不雅親密照,以避免分手後遭報復性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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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吳宜臻(中)將推修法對以親密照或影片上網瘋傳作為復仇工具的犯行加重刑度。(歸鴻亭攝影) |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表示,根據統計,57.5%的受訪者表示,情侶交往可以拍攝性愛自拍或影片,分析近兩年間報載66起親密案件遭前男友PO網瘋傳的案件,女性被害人占95.4%,其中有19.7%比例的被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高達62.1%是在兩情相悅、彼此同意下所拍攝。加害人的目的有51.2%要脅復合,28.8%是復仇意圖破壞被害人名聲與人際關係,加害人也經常向被害人勒索性行為或贖金。
吳宜臻則指出,單純散布私密照片,就近年來判決結果而言,除非是涉及性侵、猥褻、或恐嚇取財罪,散布照片通常僅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最高18萬元,刑責太輕,因此將推動修法,仿照國外立法體例,以報復為目的散播親密照片,應與單純的散布或猥褻罪做區隔,加重刑度;另外,個案處理能讓法官有更多裁量,刑事偵查上有比較好的保護措施。
吳宜臻提醒,女性碰到類似情況,首要動作就是在第一時間蒐證,如使用電腦或手機上的頁面凍結功能,儲存畫面並記錄網址,若往後要求業者移除時才有所依據,發現後如和加害人有聯繫,無論是電話、通訊軟體或簡訊,也應保留對話紀錄。
律師吳秀娥說,若以親密照片或影片等要脅涉及恐嚇罪;縱使被害人當初同意拍攝,並不表示可以散播,如果對方有散播行動就涉及散播猥褻物品罪;親密照片或影片沒有取得被害人同意拍攝涉及妨害秘密的罪責,呼籲民眾若發生類似案件應報警處理,如果警方處理態度消極,可保全恐嚇的簡訊或照片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提起告訴狀,警方無法阻擋被害人行使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