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價值不如神豬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輕重失衡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4/17 下午 05:29:03 / 人權社會
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高法規《消費者保護法》於1994年通過,今年適逢施行20週年,第51條明訂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許多法官卻自行限縮法條所指的「過失」,變成僅針對「重大過失」,造成諸多人命價值竟不如義民廟神豬、懲罰性賠償金條文陷入瀕死的荒謬判例。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在民俗活動中,1,500台斤以上的神豬可賣到超過300萬,但法院判賠一條人命價值卻僅100至300萬。俗話說「人命無價」,在法院法官眼中還不如一隻神豬。
消基會董事陳智義指出,曾發生一家銀行出租保管箱,行員竊取其內財物,同一法院兩法官,竟作出銀行「需給付」及「不需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截然不同判決,原因就在前者認為既有過失就該賠,後者則認為「重大過失」才須賠。
曾有貨運司機卸貨時,因操作不當讓手上鋼管彈飛,擊斃路人,家屬提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623萬元,但最後法院只判賠190餘萬元。反觀美國一起女童被盛香珍果凍噎死的賠償案,法院判決5億8千萬,後來另一名2歲的美國男童也食用同品牌果凍窒息而亡,再度重判賠17億元,盛香珍總計付出23億元的代價。
消基會質疑,法院判賠人命價值的金額有偏低情形,且限縮解釋「消保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意涵,現行重大過失也才罰1倍,法院竟把最後一道防線撇得一乾二淨,甚至還有受傷事件的判賠比死亡事件的賠償多,儼然形成輕重失衡的狀況,造成整體社會價值扭曲。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回應,消保法第51條立法目的,是業者只要有過失就該理賠,就算以「重大過失」來論,與「故意」差不多,該法此條也明訂,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則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希望未來法院能作出統一見解,維護消費者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