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保護消費者權益台灣比中國差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5/5 下午 12:53:00 / 消費資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日對兩岸保護消費者力度,認為台灣略遜一籌。
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委員陳汝吟表示,台灣法規在保護消費者程度居然比不上中國,中國實施包退、包換、包修的「三包」制度已多年,賣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優良品質,消費者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7日內退貨,由賣家負擔運費,或依照國家規定,要求賣家履行更換和換修等義務;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獲利可觀,2012年的交易金額達6,605億,但網購平台在買賣契約上的糾紛不斷,卻沒有明文規定業者的責任。
陳汝吟指出,去年中共人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網路交易平台若不能提供消費者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可以索賠,台灣也無相關規定。
消基會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舉例,一位陳姓台商購買台灣的分離式冷氣機,誰知冷氣不冷想要索賠,透過調解卻不成,轉向法院求助,法官還要求原告舉證。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大陸,老陳買了一套10萬元暖氣,用了4個月就故障,他狀告法院,法官要求業者負舉證責任,結果老陳勝訴。
陳智義指出,台灣商品退貨求償的舉證責任在買方,可是一般民眾不懂精密、專業的機械用品,在舉證上有困難。若由企業負舉證責任,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會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