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自由與個人隱私兩難 個資法再議
新網記者葉碧琦台北報導
2010/4/27 上午 08:43:00 / 新聞媒體
日前已通過立法院二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昨日再添變數! 由於新增條款引起違反新聞自由爭議,個資案昨日已由行政部門提出複議,將就媒體免責條款與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規定進一步協商。
本月20日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刪除原有的民代與媒體免責權,並規範個人資料收集的合法範圍。其中第九條明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報導對象個人資料時,除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公開資料外,其他必須全部告知且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報導媒體即違法刊登。另外,個人資料如醫療紀錄、犯罪前科等涉及個人隱私資訊,除當事人公開或基於學術研究與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外,媒體不得蒐集或報導。
由於以上新增條款牴觸新聞報導自由,經多方反應後於昨日由法務部向立法院提出複議與再修正文字,除了恢復媒體報導免責條款外,即大眾傳播媒體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則免告知。同時也規定於公開場所及活動中取得的影音資料,在不與個人資料結合情況下公布並不觸法。
另外,為保護個人隱私,法務部建議修改第二十條與第五十一條。表示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必須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若經當事人要求,使用者必須刪除且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