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見羈押禁見被告錄錄影錄音 大法官宣告違憲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1/23 下午 08:12:00 / 人權社會
大法官會議23日釋憲指出,律師前往看守所接見在押禁見被告,看守所全程錄音、錄影的作法違憲;而羈押法中規定,看守所將錄音、錄影呈報檢察官或法官的作法,應從今年5月1日起失效,錄音所獲資訊也不具證據力。
本案是前台北縣長周錫瑋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涉貪瀆案被押後,對於律見時遭「監視」一事,認為有違憲之虞,因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文指出,律見羈押禁見被告時的錄音、錄影,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故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3項、第28條,羈押禁見被告律見時遭錄音錄影,還有所得資訊,可作為偵查審判的證據,這些全都違憲,必須在今年5月1日前失效。
司法院表示,此一解釋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具有重大意義,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是相當不容易的突破,但也擔心羈押禁見的被告會透過律師串供。
我國的羈押法於民國卅四年制訂,除了在民國四十三年有一次較大幅度的翻修外,已經超過五十年沒有大幅度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