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法官法"草案 不得參政建立監督退場機制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0/5/18 上午 11:24:00 / 人權社會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法官法草案」,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及各級法院法官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期間不得參選、兼任,並建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淘汰不適任法官等退場機制。
「法官法草案」共有94條條文,從總則、法官的任用、法官職務的執行與監督、法官會議到法官的評鑑、保障、給與等都有規定,並有檢察官的專章,即檢察官是附在法官法之內規範。
草案規定,司法院應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的任免、轉任、停職、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延任及其他事項,讓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及透明化。
另外,司法院應設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前辭職或依法退休、資遣,否則不得登記參選。
司法院、各法院及分院應設法官會議,掌理審判事務分配、法官考核、獎懲建議等事項。司法院應設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官,檢察官以外的案件當事人、律師公會等,可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官。
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應交付評鑑。若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若無懲戒必要,報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草案也明訂司法院將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會由11位評鑑委員組成,包括法官二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二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依情節法官可能受到包括撤職在內的懲戒處分,建立法官的「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