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朝廢死目標檢討修正法條 擬減少死刑罪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0/6/19 上午 10:54:00 / 人權社會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昨天開會,擬將現行法律中,未剝奪生命法益、但仍保有死刑罪名的法條,廢除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
法務部表示,參考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須最嚴重犯罪才能判死刑」後,達成上述結論,將由檢察司就現行仍存有死刑,總計23項罪名可免除死刑法條,再一一檢討修正。
聯合國兩公約中明訂,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廢除死刑推動小組依據公約涵義達成共識,若故意剝奪被害人生命,仍可維持死刑。
我國現行法令,已經沒有一定得判死刑的「唯一死刑」罪名,最重可判死刑的「相對死刑」規定,共計52條條文,分見於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部法律,其中不涉及剝奪生命的犯罪有23項,包括毒品、走私、偽幣等,朝剔除死刑方向修法。
相關法律修正不包括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也就是與軍方有關的法律,不在法務部檢討修正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