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電台抄台取締 大法官解釋不違憲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0/7/3 上午 10:32:00 / 人權社會
地下電台遭到取締是否違憲?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678號解釋,判定不違憲。
台中地下電台「海洋之聲」91年5月在台中縣開播,92年3月間被抄台移送法辦,負責人林勝益被判決拘役50日確定,器材全部被沒收,林勝益不服聲請釋憲,認為電信法相關規定違憲。
大法官會議經過討論之後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電信法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維護電波秩序,採用刑罰作為管制手段,和憲法比例原則沒有抵觸,也不違背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電信法部分條文沒有違憲。
大法官認為,無線電波頻率是公共資源,為避免電波使用互相干擾,政府應妥善管理,電信法「事前許可制」規定,是為了保障合法使用者的權益,維護無線電波的使用秩序及通信安全,目的正當,並未違憲。
因此該解釋認定電信法有關地下電台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處罰負責人及沒收器材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民財產權和比例原則的保障,判定不違憲。
不過,大法官會議也要求主管機關,基於保障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使用,做公平合理的分配,有鑑於無線電通訊技術的研發進步迅速,主管機關應依科技發展的情況,適時檢討相關管理規範。
根據現行法令,使用無線電波必須事先獲得許可,如果非法經營被查獲,不僅要沒收器材設備,當事人還要被處拘役或者併科2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