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什麼都能賣 想要退貨卻很多障礙
新網記者黃振文台北報導
2010/9/9 下午 07:45:00 / 人權社會
現代人生活越來越依賴網路,購物再也不必出門,只要移動滑鼠點點按鍵,商品就能輕鬆購入,台灣網路購物盛行多年,許多購物網站上的商品型錄五花八門琳瑯滿目,真的是「什麼都賣」,近年來更造就一片「宅經濟」榮景。
但根據消基會調查發現,部分經營網路購物的業者,根本沒有確實遵守相關的法令規範。以「商品特性」為由,阻斷《消保法》針對郵購買賣賦予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在七日的猶豫期內,可以主張解約還款的權利。
消基會以各業者的官方網站為依據,點閱其「服務公告」、「購物須知」、「會員中心」、「退換貨規定」、「售後服務」、「常見問題」等,查看是否有退貨的除外規定。經過檢視,在14家業者中,有高達11家直接於官方網站上列出不予退貨的商品種類,這11個列出「不退貨條件」的店家,大部分都將「DVD、VCD、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或所謂的「著作權相關商品」、「電腦軟體」列入不退貨的品項,還有業者將「內衣褲」、「花卉」、「食品」、「生鮮農產品」等列入。而這些商品被排除的原因,不外乎是「保護著作權」、「基於個人衛生」或「產品保存限制、易腐壞」等。
很多業者載明,「已拆封」的上述商品不退貨,但透過電視、型錄、網際網路等管道購買的商品,消費者都未能實地檢視商品好壞,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消保法》第十九條特別賦予消費者郵購買賣的特殊解約權,其解約權利,並不因商品種類而有所不同,業者將「已拆封」列為排除退貨的前提,無疑是剝奪了消費者檢視商品有無問題的機會!
部分業者列有不合理退(換)貨約定,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因此,消費者若於猶豫期內將商品寄回,即為欲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業者沒有理由拒絕受理。
調查結果顯示,網購業者對許多自身應遵守的相關法規一知半解甚至完全誤解,譬如設定多項不予退貨的商品種類,如果業者係因考量到該等商品的特性,應該以避免於網路上販售的方式處理才對,而不是剝奪《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郵購買賣解約權;也呼籲業者修改違反「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的契約內容,以取得消費者的信任。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要多留意,千萬不要因為在網路上買東西很方便就買得很隨興,一定要當心業者是否設定了不合理的退換貨條件,千萬不要當個「瞎拼」的網購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