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6/7/12 下午 05:17:10 / 經史子集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是文資法自民國71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施國隆表示,三讀通過的「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加重任意破壞、拆遷古蹟者刑責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更打破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等跨單位撥用時,須「有償撥用」的規定,改為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11章113條,1982年5月立法至今,這次修法規模最大,施國隆指出,文化部原想將已列為國定古蹟的台北機廠,朝向國立鐵道博物館方向規劃,卻因該地屬台鐵局所有,且本擬部分開發挹注約5百億元的巨額虧損,如要跨單位撥用,文化部須以401億元購地,修法後規定,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所定著土地,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