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政府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1/13 上午 10:08:00 / 電子政府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預算法》修正案,規定政府各機關以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事業,未來的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而且不能用置入性行銷的方式辦理。
日前引發各界關注的政府置入性行銷,嚴重影響媒體生態,立法院在審查100年度總預算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行政部門進行政令宣導時,避免廣告強調個別首長;政策性文宣應該標示為廣告;政策宣導不能購買業配新聞及政治性置入性行銷,行政部門也應該研擬修法,明確區分「廣告」、「節目」和「新聞」,以免混淆閱聽大眾。
不過,反收買新聞聯盟仍質疑,對於立法院三讀增列「預算法」禁止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和轉投資事業進行「置入性行銷」,為何是50%捐助限制,認為仍無法杜絕政府利用白手套進行操作。
過去中央或地方政府,經常購買電子媒體時段及平面媒體版面做置入性行銷,引發道德性質疑,去年7月國際人權機構「自由之家」報告,指政府置入性行銷是台灣新聞媒體的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