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修正 政府間接持股不得逾10% 系統業將可跨區經營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3/24 下午 04:56:00 / 虛擬網路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政府、政黨禁止直接投資廣播電視,但政府或捐助的財團法人,容許於一定範圍內間接投資,但不逾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並增訂放寬經營區限制,系統經營者可自行決定經營區規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蘇蘅表示,廣電三法的修正,在黨政軍條款方面,放寬政府可以間接持有廣電事業最多10%的股份,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蘇蘅指出,這次也將有線電視數位化入法,新業者進來時,要以數位化為前提;原有經營業者,也必須在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
她說,由於國內有線系統業者長期以來都是「一區一家」,本次修法就開放系統業者可跨區經營,但總用戶數不能超過市場的三分之一,以打破獨佔壟斷,費率將由中央統一審核。
蘇蘅認為,這次修法主要是擴大經營區引入競爭機制,過去有線電視經營為51區、每區5家,但實際上有35區獨佔,市場競爭停滯,未來將視全台灣為一個經營區,允許在經提報NCC核定後跨區經營。
這次衛星廣播法也修正,限制廣告時間及插播廣告,都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新聞頻道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衛星頻道節目,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