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
強調藝術專業治理 11月1日起受理申請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8/9/10 下午 08:16:56 / 文化藝術
「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自98年推動至今已有10年,共計補助128個團隊進駐演藝場館,促成許多團隊與場館間的成功合作模式。
文化部表示,為因應藝文生態環境的改變,文化部長鄭麗君上任以來,持續推動藝術專業治理的政策理念,讓場館的角色從行政機構翻轉成為劇場驅動引擎,因此,本次修正「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自108年度起,媒合計畫進駐期間,修改為「進駐至少3個月」,希望媒合演藝團隊的藝術專業,與演藝場所發展長期合作及專業治理,促進演藝團隊穩定發展,加強在地藝文扎根。本計畫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收件,歡迎有意參與的團隊遞件申請。
文化部為鼓勵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培養長期駐點合作機制,增加民眾接觸藝文活動的機會,多年來推動「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迄今已媒合382案合作計畫,發展許多團隊進駐場館合作的成功模式,如金枝演社劇團進駐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連結場館與在地特色,深化民眾參與藝文活動的能量;又如財團法人拉縴人文化藝術基金會進駐澎湖縣演藝廳,深植藝術教育,播灑音樂種子;另外,蒂摩爾古薪舞集進駐屏東演藝廳,培育在地人才,強化藝術與人文連結等,皆成功促進在地藝文發展與扎根。
鑒於國內表演藝術活動多元發展趨勢,考量團隊與場館間長期合作及專業治理的需求,文化部已於日前公告修正「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彰顯媒合精神,強調本計畫係為「落實演藝場所專業治理,促進演藝團隊穩定發展,推動在地藝文扎根」,並調整申請進駐期程,將原來駐館期程從「至少二週」修改為「至少三個月」,希望幫助團隊與場館提出長期計畫,形成雙方合作機制並加強藝術專業治理效益。
文化部指出,媒合計畫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申請,凡於國內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之演藝團隊或非營利基金會,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並經雙方討論擬訂合作計畫後,可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補助,有意申請者,請於規定期限內送件,相關訊息請至
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查詢及下載,亦可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表演藝術科許小姐(02-8512-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