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預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5大重點落實"文化基本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0/7/8 下午 08:52:39 / 文化藝術
為因應社會變遷、文化治理思維翻轉及文化多樣性發展,並配合108年6月《文化基本法》通過後,具重要性文化政策基本方針之法制化,文化部今(8)日預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以期進一步落實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整備文化環境,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自今日起預告60日,廣徵藝文團體及民眾意見,進行彙整研修後送行政院審議。
文化部指出,文獎條例修法內容主要包含5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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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各級文化主管機關,增修文化藝術事務範圍及其工作者、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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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現行獎助對象、項目及方式,明定獎補助之基本原則與公開透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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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從促進社會保險參與、急難救助、智慧財產權保障等層面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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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契合文化施政方針,因應文化環境及多元藝術型態,增訂推動各項藝文政策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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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租稅優惠,促進藝文市場及鼓勵藝術創作。
文化部表示,本次修法旨在推動及建構藝文生態系,從文化藝術前瞻性、創作端出發,強化創造、原生、扎根、市場庇護及藝文環境整備等概念,與文化內容產業相關法制有所區隔,並達相輔相成之效。同時為揭櫫及確保文化基本法之文化多樣性及文化平權理念,亦盤點文化基本法條文及相關文化法規,將目前文化法制缺漏或無法涵蓋者納入,以完備文化治理法規體系,契合文化藝術事務發展需求。
在勞動權益保障方面,配合《文化基本法》第20條規定,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特別增訂「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在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相關保險制度、訂定承攬工作契約指導原則、提供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提供遭遇緊急危難之協助作為等,皆有相應之條文予以增進勞動權益之保障。
此外,為鼓勵捐贈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登錄之有形文化資產,以及為提振藝文產業市場、鼓勵年經藝文工作者創作等,訂有相關租稅優惠。包含捐贈有形文化資產予政府者,得依法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且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規定;以及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售出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所得,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等。
本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相當具有指標性,文化部藉由本次修正草案預告,蒐整各界意見,進行整體法案調修,再送行政院審議。期望本次修法能達到本條例推動文化藝術事務,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