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許可制 大法官第80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1/7/30 下午 07:52:33 / 文化藝術
司法院大法官今(30)日作成釋字806號解釋,認定審查街頭藝人的技藝,縣市政府如果要求街頭藝人需經過考試,才能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職業選擇與藝術表演自由。但若縣市政府審查的是表演時間、地點、方式,仍在合憲範圍內。全國目前有彰化等7個縣市仍採許可登記制,預期將依806號解釋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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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街頭藝人網站。(歸鴻亭翻製) |
7年前在台北市西門町表演「書寫藝術」的街頭藝人陳源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小組人員認為,他在未獲許可的場所進行展演,且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違反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記點警告累計9點以上後,廢止他的許可證,打官司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806號解釋,認定審查街頭藝人的技藝,違反憲法保障職業選擇自由、藝術表現自由精神意旨,全台仍有7縣市政府採「許可制度」,須依釋憲結果修訂。
類似狀況如4年前歌手潘美辰考台北市街頭藝人落榜,另一「流浪浮雲樂團」也同樣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審查未通過,否准核發街頭藝人許可。唱歌好不好聽、跳舞好不好看,縣市政府審查後,才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引發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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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街頭藝人網站。(歸鴻亭翻製) |
大法官指出,該辦法涉及審查藝文活動內容的部分,其管制目的難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藝術表現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但對於街頭藝人表演的指定空間及時間加以審查及限制則合憲。
遭宣告違憲的北市許可辦法今年3月24日已廢止,目前北市與新北市等都改採「報備登記」制度。不過,全台仍有嘉義縣市及彰化、南投及高雄、台東,澎湖7縣市採「許可審查」制度,未來一旦有類似的訴訟,法院須依大法官釋憲意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