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 旅遊加收4千元!
新網記者高珮詠台北報導
2011/5/26 下午 10:27:00 / 消費資訊
消基會接到投訴,燦星旅行社以「60歲以上的老人消費能力不足」為由,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
年約70歲的林先生是退休銀行經理,今年1月前往燦星旅行社臨櫃辦理泰國遊玩事宜,但是燦星公司在收取5000元訂金後,卻又向林先生要求額外收取4000元老人費用。
林先生認為,雙方在簽約前,燦星未告知要加價,且契約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拒繳。
消基會表示,由於在旅行合約中無此條規定,燦星旅行社已構成變相加價,依照旅行業者管理規則,觀光局可處1萬到5萬罰鍰。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燦星處理的方式,明顯對老人有歧視,且旅行業者不能針對特定年齡層加價。
不過燦星認為,已在網站上註明65歲以上的旅客需多繳費用,最後由經消基會協調,雙方才答應加價1000元後成行。
消基會呼籲,本案例所產生的糾紛是業者認為消費者年齡大於60歲恐無消費能力,可能不符成本,而要求消費者在簽訂契約後再額外繳納費用,並以公司網站上皆有說明來拘束消費者。其實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有明確規範費用應如何規定,但仍保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讓契約雙方當事人針對費用另外約定而遵從之。
該會祕書長陳智義特別提醒,消費者如果因為消費力不足而被要求加價,需留意此團是否為血拚團。
此外,消費者在和旅行社簽約前務必檢視內容,包括行程規劃、費用多寡及解約退費等細節。消費者參加旅遊業者所提供之國內外旅遊行程,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千萬記得於出發前與業者簽訂旅遊契約。而簽訂旅遊契約前,消費者有權利向業者主張要求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並請旅遊業者針對契約內容做詳細說明,例如行程規劃、費用多寡、解約退費等規定,因為行程表或廣告等也視為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