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抽檢市售衛生棉 45%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6/2 下午 11:38:00 / 消費資訊
衛生棉是現代女性朋友生理期必需用品,為瞭解市售衛生棉品質,以保障女性權益與健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今年3月份赴大台中地區大賣場、超市及商店購買20種品牌衛生棉實施檢測,有9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不符合率為45%。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市售20種品牌衛生棉實施檢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 |
標準檢驗局表示,品質項目檢測包括「游離甲醛」、「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滲漏」、「吸水倍數」及「表面乾爽性」等5項,結果均符合規定;在「中文標示」檢查部分,則有9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不符合率為45%。另外,長度檢視結果亦符合產品宣稱長度。
該局指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9324「衛生棉」、CNS 12103「紙製品游離甲醛試驗法」、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及CNS 11820「紙製品之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試驗法」檢測「滲漏」、「吸水倍數」、「表面乾爽性」、「游離甲醛」及「可遷移性螢光物質」等5項品質項目,本次檢測結果品質項目皆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另依據「商品標示法」檢查「中文標示」,不符合原因為未標示原產地或製造商等資訊。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等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標準檢驗局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追蹤處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於使用時,應注意購買時外包裝有無破損,包裝上標示是否詳實,其「中文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之事項,包括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數量)、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等,購買後請勿存放於浴室等高溫多濕之場所中,以免吸收濕氣滋生黴菌,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