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指責農委會任意修改"寵物"定義其心可議!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6/7 下午 11:57:00 / 人權社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日將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行政院農委會提案修訂第三條第五款「寵物」定義,將現行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修改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動物保護民間團體指出,農委會為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此一修法提案卻凸顯其能少做事、不做事,就絕不積極任事、「劃地自限」的作風,只管犬貓,不管其他動物問題的怠惰心態,因此呼籲立委委員拒絕接受該項修法建議。
動保團體認為,現行動物保護法將「人為管領脊椎動物」區分為經濟動物、寵物、實驗動物等,是根據動物與人類互動的形式,及人類的利用對動物造成的傷害程度,規範不同範疇、程度的保護作為。換言之,無論何種形式的互動或利用,所有動物都應享有基本動物福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削、剝奪。
根據前述基本原則,寵物是指人們豢養當作伴侶為主的動物,目前社會上被當作寵物飼養的動物,除了犬貓,還包括兔子、麝香豬、鳥類、爬蟲類等其他動物,都應享有適用於寵物的「保護作為」。更不應該以是否屬於市場大宗,當作應否列為特定行政作為保護對象的準繩。除非中央主管機關有意限定未來全國人民只能養「犬」或「貓」當作寵物,其餘物種一律不得飼養做為伴侶動物。
動保團體表示,農委會如果擔心「寵物」種類過多,行政管理「應付」不來,可在相關規範條文中,加入「指定公告」文字,容留行政裁量空間。事實上,現行動物保護法就是如此,例如第8、26及36等條,關於「禁止飼養、輸出入動物」之「指定公告」,以及第29條關於「寵物登記」之指定公告。而現行唯一被「指定公告」的動物,也只有犬隻。但儘管如此,動保立法10多年來,農委會還是沒有把犬隻的動物福利保護好。
農委會應該保護所有動物的基本動物福利,針對寵物則給予適當的保護作為,而特定行政管理事項,若需循序漸進,先以犬貓等數量較多的動物為主,可於各該相關條文中明訂適用「指定公告」之動物。但不應該以市場大小來考量,更不應該既「劃地自限」,又「膨脹自己」,在定義中明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才叫「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