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3性騷擾受害者遭職場公司不當對待 終結性騷擾政府/企業準備好了嗎?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4/3/1 下午 07:04:06 / 兩性關係
去年在MeToo浪潮與社會輿論的關注下,立法院火速於112年7月底三讀通過性平3法修正,並將在今年3月8日正式全面施行。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於38婦女節前夕,提出對政府、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令措施的提醒,亦分享112年7月起承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服務專線的相關數據,並發表基金會針對雇主/企業研發的「性別友善職場計畫」,希望與各界共同終結性騷擾,營造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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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王如玄董事表示,性平三法修正後仍有法規適用疑義,期待政府訂定清楚的指引。(歸鴻亭攝影) |
現代婦女基金會112年7月起承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服務專線,112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共接獲235通諮詢電話(諮詢者女性85%,男性15%),有34%案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且有33%來電者表述遭所屬公司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如告知主管遭性騷擾後,主管試圖勸和、或忽視且無任何因應,甚有影響被害人工作權益之案件,使被害人們原期望能獲得主管協助,卻感到遭公司背叛。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律師表示,去年各界MeToo事件促使政府全面修正性平3法,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大幅修正,然企業與民眾對於執行職務定義、雇主責任與義務、加害人究責、被害人協助等相關子法、配套措施及資源建置,與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競合等議題,仍有部分疑問,期待政府訂定清楚的指引。王如玄指出,去年多起案件為雇主不處理、處理不當,或行為人就是雇主的職場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因此《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特別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並依據僱用人數規模大小有相對應的要求裁罰。
性工法新修正的雇主責任,包括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定期辦理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明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與調查時應注意的事項,並詳訂知悉性騷擾案件應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特別是若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話,則採雙雇主責任,也就是除被害人雇主以外,行為人雇主亦應同負其責,皆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王如玄特別提醒可能也身兼「場所主⼈」的企業主,不要忘記《性騷擾防治法》另有防治責任的相關規定,包括應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採取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且定期辦理或⿎勵所屬⼈員參防治性騷擾訓練,並在知悉事件發生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檢討所屬場所安全、協助被害人申訴、保全證據、安全隱私維護,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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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左至右為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王如玄與督導黃傳馨,共同提出對政府、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令措施的提醒。(歸鴻亭攝影) |
性平3法雖有明定適用範圍,但實務上仍與有競合之處。例如受僱者若在公共場所或者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性騷擾,像百貨公司櫃姐、捷運高鐵站務人員,被往來的不特定人性騷擾時,修法後劃歸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來調查;前往民眾家裡提供長照服務的居家服務員,遭到案家性騷擾,究竟適用性工法還是性騷法?何謂「公共場所或眾得出入的場所」、什麼叫「不特定人」,仍有很大的爭議。
為避免性平三法適用判斷上之疑義,影響事件後續處理與被害人權益,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在3月8日性平3法正式施行之前,勞動部及衛福部應該要針對法律上疑義進行協商並訂出指引,讓各界可以有所遵循。此外,政府相關單位應定期進行跨部會的實務案例與法律適用討論,並將研討結論公告周知,讓所有第一線的承辦人員,能夠有所遵循。勞動主管機關亦應提供各縣市被害人諮詢扶助資源與窗口,以利企業與民眾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