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行政罰 垃圾郵件法遭立院退回重擬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4/6 下午 01:11:00 / 虛擬網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審查「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因司法院和立委都認為垃圾郵件受害者,應該由政府「行政罰」手段介入,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看法不同,草案再度遭到退回,要求NCC與相關單位繼續協商再重新提出。
司法院法官吳光釗認為,此條例草案對濫發信件的發信人沒有任何管理處分機制,只處罰下游的廣告商及網路業者,非常不公平,也沒有掌握到問題重心,是一個不實在的管理辦法。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表示,根據司法院的建議,在缺乏對發信者「行政罰」的配套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恐怕難以達到嚇阻的效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定民眾可向濫發人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而提供濫發功能的輔助者,也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NCC主委彭芸認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究竟有沒有産生損害,要由當事人決定,「行政權」不應該過度介入,草案已給電信業者「暫停通訊服務」的配套措施,若要提起訴訟,NCC會輔導受害人以「團體訴訟」方式追償,減少個人舉證的困難。
此案去年已闖關失敗一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NCC與相關單位繼續協商後,再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