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違憲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2/1/20 下午 05:59:53 / 財經金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作出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表示,財政部公佈的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在報稅時應合併計算,造成一名與丈夫分居多年的蔡姓婦人要多繳50多萬元的稅金,婦人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96號,相關規定已違憲。
大法官釋文中指出,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釋文並表示,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法界人士指出,釋憲符合租稅公平性,但這項釋憲主要針對的是非薪資所得的部分,對社會的影響有限,畢竟主要納稅義務人多以薪資所得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