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之第三方擔保單位許可申請 114年第1次申請時間自5月1日至5月31日止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報導
2025/4/30 下午 06:58:55 / 文化藝術
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並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及11月為申請時間,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1年。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今(114)年第1次申請時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相關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請上
文化部網站下載,亦歡迎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周小姐02-8512-6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