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垃圾郵件 每封可罰500元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2/3/15 下午 05:21:13 / 虛擬網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葉宜津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文禁止商業電子郵件大量濫發,發信人須提供免費回傳及聯絡機制,民眾若受損害每人每封可請求100至500元賠償金額,總賠償上限可達2,000萬元,若受害者逾20人可提出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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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收到的濫發垃圾郵件都多到無法計數。(歸鴻亭翻製) |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歐、美、日等國家皆已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立法,行政院將此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希望完成立法。
初審通過條文規範禁止大量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須提供免費回傳與聯絡機制,並明確標示主旨欄,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電子郵件提供者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包括對濫發者提警告、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廣告主或廣告代銷業者明知違法卻仍濫發者,須與發信人負連帶賠償。
另外,一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現有惡性較為重大的濫發或相關行為,造成網路服務障礙,可要求業者限期停止或改善,屆期未停止或改善,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或停止。
草案並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