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反對丁守中提修法取消部分商品7天鑑賞期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2/4/20 下午 07:39:39 / 消費資訊
近年網購風氣盛行,只要動動手指在電腦前下標,貨品就會自動宅配送來。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表示,若網購時發現收到的實品與心中想像存有落差,消費者均可於7天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但有立委丁守中提議將生鮮、音樂、影像商品排除在外,並期盼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草案,消基會痛批此舉等於限縮消費者的權益。
陳智義指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利用網路、型錄、報紙、雜誌、電視、電話等途徑購買商品,7天內均可無條件退貨。
丁守中提出排除7天猶豫期的理由是日本、韓國、英國、美國與歐盟消保法規設定的猶豫期,均有排除條款;陳智義強調,這些國家的配套相當完善,不只具體提出排除項目,並強調必須在企業經營者證明已告知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前提下方可執行,不像國內僅以「合理例外的事情」帶過。
根據近年來調查資料顯示,國內網路交易並非高可信度,像是今年1月,消基會調查牛肉干等零食網路消費資訊透明度,發現全部沒有揭露賣家相關資訊;去年2月調查10大宅配美食風雲店家時,就有3家不提供貨到付款服務,消費者先付款卻領不到貨的風險增加等,甚至2010年調查14家購物網站,就有11家列出不退貨條件,明顯違反消保法。
消基會認為,若業者開出的交易條件、商品資訊、品質、廣告宣稱等,無法保證可信度或提供資訊有限,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仍必須負擔一定的風險。目前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未有明確罰則,與其修訂7天鑑賞期排外條款,不如研擬具體罰責,來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