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台泰緬孤軍後裔 申請居留終於有法可依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5/18 上午 09:28:00 / 人權社會
滯臺泰緬孤軍後裔無法取得台灣身份證事宜,內政部昨日表示,研訂之「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草案」,於98年5月1日陳報行政院,俟核定後即可發布施行。
內政部移民署副組長李臨鳳指出,不管是護照逾期或造假,都有方法可以取得在台合法身分,如經國防部查證具國軍後裔的學生可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2年後定居,持假護照入國者則需在臺居留3年後申請定居。未具國軍後裔且無法強制出國者,則以無國籍人民在臺居留5年後申請歸化事宜。
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表示,持有真實護照的孤軍後裔,若能取得國防部核發證明,移民署認定當事人是持有真護照,可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到我國駐外簽證單位領取入境許可證後來台,兩年後可取得身分證,屆時這些孤軍後裔就擁有雙重國籍。
截至本月14日止,國防部已核發國軍後裔證明92份,符合資格者因需辦理健康檢查及備齊相關文件尚需時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居留案件計有17件,已核發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