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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輪差事故近5年每年約2千件 消基會籲強化視野輔助與主動預警安全標準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6/10/17 下午 05:56:47 / 交通運輸

 日前,周姓男子駕駛公車在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停靠,徐姓老婦下車後繞至車頭要過馬路,遭公車撞倒輾壓當場死亡;警方初步研判周姓駕駛因視線死角未注意到徐姓婦女,以致發生死亡車禍。再往前追溯,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前妻於今(115)年6月24日上午於新北板橋區過馬路時,於斑馬線上遭轉彎公車撞倒輾過,送醫不治;乳癌權威名醫周佳正更於去年7月也於北市小跑步過馬路時,遭轉彎公車輾斃。

 該類大型大客車、貨車及聯結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位置較高、車身較長,轉彎時存在明顯視野死角與內輪差。一旦機車、自行車或行人位於大型車側方,駕駛未能及時發現,即可能進入車身及後輪掃過的危險範圍,造成重大傷亡。近年政府持續推動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側方攝影機、雷達警示及360°環景等科技也陸續導入。但消基會認為,真正需要檢視的,不只是「有沒有裝設備」,而是現行法規的最低安全門檻是否足夠。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相關規定,特定大型車輛可裝設法規所列「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包括左右側攝影機及車內螢幕、近側視鏡搭配右前方雷達警示,或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的環景顯示系統。換言之,3種系統並非全部都必須具備,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問題在於,3種設備的安全功能並不相同。攝影機主要是增加駕駛可見範圍;360°環景可整合車身四周影像;雷達或盲點資訊系統則可主動偵測危險並發出警示。當功能層級不同的設備都可單獨作為法規最低標準,就必須追問:「符合法規」是否等於「安全足夠」?

 而且目前所建議的裝備多是以視覺警示或輔助為主,但駕駛只有兩隻眼睛,不見得能看得了那麼多的輔助裝備,增加可供駕駛觀看的資訊,並不必然等於提高駕駛對危險的察覺能力,建議應建立聽覺上警示的設備,或是進一步探討視覺、聽覺及其他警示方式的整合,方能有效輔助駕駛安全行駛。

 消基會指出,目前大型車輛的左右轉安全輔助裝備,是否符合大型車輛的需求,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目前這些裝備的設計者,也許都沒開過大型車輛,但開過大型車輛的駕駛需求,卻又無法完整傳答出需求端的使用意見;大型車安全輔助系統的設計,應由設備功能導向,轉變為駕駛需求與安全績效導向。安全輔助設備的目的,是協助駕駛減少犯錯的機會,而不是增加駕駛必須完成的工作。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引用交通部統計,108年至112年間,我國大型車輛涉入事故每年約9,508件至10,943件,死亡人數介於366至405人;其中與視野死角、內輪差相關的左右轉事故,每年約2,000件,傷亡人數亦連年超過2,000人。111年大型車左右轉事故即有2,133件,造成81人死亡、2,258人受傷。換言之,「內輪差」不會因為裝了一支攝影機而消失;行車安全科技真正應該發揮的功能,是在駕駛尚未進入危險轉彎階段之前,增加發現危險、辨識危險與避免碰撞的機會。

因此,政府衡量大型車安全政策是否成功,不宜只看「多少車已經裝設設備」,而必須回到最根本的結果:事故有沒有下降?死亡有沒有減少?駕駛是否真的能在危險發生前獲得有效警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相關規定,特定大型車輛依適用條件,可以裝設法規所列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包括以左右側攝影機及車內螢幕提供影像、以近側視鏡搭配右前側雷達警示,或採用可以顯示車輛四周影像的環景顯示系統等方式。各種設備提供的安全功能並不等同。如果一輛大型車只具有「把影像顯示在螢幕上」的設備,在法律上即可被認定已符合相關安全設備要求,就必須思考:當駕駛沒有即時看螢幕時,還有沒有第2道安全防線?尤其大型車駕駛在路口轉彎時,本來就必須同時注意號誌、前方車流、對向車輛、行人穿越線、左右側機車及車身位置。安全制度如果仍把最後一道辨識責任集中在駕駛「有沒有看到螢幕」,實際防撞效果自然受到限制。

消基會認為,法規最低標準應重新檢討:設備是否存在,不應是唯一標準;設備能否在駕駛未及察覺時主動提供第二道警示,才更符合大型車事故防制需求。360°環景能整合車頭、車尾及左右側影像,對大型車起步、轉彎、倒車及低速行駛具有實際輔助價值。但其本質仍多屬「被動式資訊提供」,危險用路人出現後,仍需經由攝影機拍攝、螢幕顯示、駕駛注意、辨識及反應。只要駕駛未及查看螢幕、影像受到夜間、雨天、逆光或污損影響,即可能出現「拍得到、卻沒有及時看到」的落差。

 交通部自2021年起推動大型車主動預警輔助系統科研計畫,最終於800輛大型車完成裝設,包括231輛貨車及569輛客車。系統整合環景顯示、盲點警示、車前碰撞警示、車道偏離警示等功能。

 消基會提出8項安全改革重點:

  1. 檢討「三擇一」最低安全門檻:對高風險大型車,尤其是每日大量載客的公共汽車系統應優先評估提升為「影像+主動偵測/警示」的複合式安全要求,以維護車內、車外的交通使用者的安全性。
  2. 法規應修正,但修正前已安裝但不夠安全或不符合新法規的,應予補助裝設以求人車更安全,惟應有期間限制(如6個月、1年等的補助及安裝期),逾期不再補助並按新法執行取締。
  3. 建議進一步評估主動預警設備的實際效能,而非僅以是否具有警示功能作為安全判斷標準。
  4. 公開最新大型車左右轉事故資料:應區分車種、事故型態及事故對象,持續檢驗政策成效。
  5. 建立事故車輛安全設備資料:重大事故應記錄車輛裝設何種設備、事故時是否正常運作,才能比較不同設備的實際防撞效果。
  6. 完整公開800輛試驗成效:包括樣本、觀察期間、警示次數、漏警率、誤警率、駕駛使用率及事故、違規變化。
  7. 建立符合真實道路情境的設備驗證標準:除確認設備存在,也應測試夜間、雨天、逆光、鏡頭污損、影像延遲與機車近距離通行等情境。
  8. 安全科技不能取代駕駛與道路管理:駕駛教育、業者管理、道路工程及號誌設計仍應共同形成多層安全防線。
 消基會認為,大型車安全制度下一階段不能只問「有沒有裝」,而要進一步問「能不能有效偵測」、「能不能主動警告」、「事故有沒有真正下降」,以及裝設了之後,駕駛人有沒有正確使用(不隨意關閉安全輔助系統)。

 消基會指出,看得見,是尋求安全的第一步;危險發生時能主動提醒,是第二步;當第一道防線失效時,是否還有第2道、第3道防線阻止碰撞,那才是真正成熟的道路安全制度;消基會也呼籲所有駕駛人,在設備準備齊全之後,善用安全輔助系統,給自己和行人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頻道:食衣住行 分類:交通運輸
採訪:歸鴻亭 日期:2026/10/17 下午 05:56:47
關鍵字:內輪差,消基會,視野輔助,主動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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