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投法 審議委員不依政黨比例產生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6/2 下午 05:10:00 / 人權社會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規定依政黨比例推薦公投審議委員,被大法官認定違憲部分,修正成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單一性別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因民國97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與憲法相違,至遲於屆滿1年失其效力,故提案刪除「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等文字。
修正後的公投法第35條條文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人,任期3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解釋,原本公投法中所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21名委員,必須由各政黨依照在立法院的席次比例推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相違,解釋文中並限期在今年7月11日前完成修法,否則相關條文將因為違憲而失效。為避免立法缺失,立法院趕於今天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