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 產值將逾3000億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6/13 下午 01:09:00 / 生態環保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電業併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所產生的電能與保障收購價格的雙重機制,獎勵業者投資發電設備,以推廣利用再生能源,獎勵總量以總裝置容量650萬瓩為上限。
歷經漫長七年,因牽涉各方利益,朝野立委始終僵持不下,導致立法延宕,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終於完成立法,明訂政府為鼓勵推廣無污染綠色能源,提升業者投資意願,得收購再生能源,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經濟部綜合考量後,依不同能源類別訂定,但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再生能源定義包括,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氫能)等。
根據經濟部的推估,未來太陽能光電裝置效益將高達2,160億元以上,風電的需求也可望達800億元,再生能源的產值將超過3,000億元。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組成委員會,訂定各類別的再生能源電業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原則上投資報酬率設定在5%至7%。此外,電業躉購或自行生產之再生能源電能,可以申請基金支應費用補貼,使業者的投資回收有保障,而提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意願。
另外,有鑑於太陽光電發電、氫能及燃料電池發電技術的成本,仍遠高於其他再生能源,考量發展之潛力對未來國內電價的影響,條文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示範補助辦法,採階段性推廣措施,擴大國內市場需求,進而帶動國內綠色相關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