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及不得記載法規今起生效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3/15 下午 01:07:36 / 文化藝術
文化部為健全藝文展覽產業之發展,並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擬具「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現今藝文展覽票券之主要消費問題預先進行重點規制,以提升消費者對於整體藝文環境之信賴。
該部表示,「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內容力求契合藝文展覽之特性與實務狀況,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藝文展覽產業之持續發展等重要價值。
這項法規定於今日起正式生效,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訂立契約之依據,以維護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相關法規及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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