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ECFA服務貿易協議提出說明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6/21 下午 05:46:15 / 兩岸關係
有關經濟部今日公布ECFA服務貿易協議臺陸雙方市場開放項目,文化部表示,其中涉及文化產業部分,中國大陸總計對我開放6項,包括大陸電影片可在臺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臺灣方言版本電影片將可在大陸發行放映、我業者可在大陸以控股地位經營劇場與音樂廳、臺灣圖書進入大陸之通關程序簡化等。我方則開放2項,包括大陸電影片之進口配額由目前10部增加至15部;另外開放陸資來臺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但限制持股不得過半。
文化部指出,民國99年12月底生效的ECFA早收清單中,我方開放大陸電影片每年10部來臺映演,大陸則開放臺灣電影片無配額限制到大陸映演。截至101年12月底,臺灣有21部電影片在大陸映演,票房收入新臺幣29.96億元,已對我電影產業帶來利多;大陸電影片雖亦有20部至臺灣映演,但票房收入僅新臺幣2,457.5萬元。兩岸ECFA電影市場談判,已為台灣電影開啟大陸市場商機,我方對於大陸電影進入臺灣,在評估衡量國內市場胃納量後,採取逐步放寬政策,此次同意增加商業映演配額至15部。
另外,根據101年統計,國內從事電影後製、沖印等業者共有143家。本次爭取陸方開放電影片及合拍片可在臺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以目前大陸地區電影片生產快速成長(2012年劇情片產量達800部以上),而臺灣後製業者因擁有優良沖印技術及品質,此項開放將為我電影後製、沖印業者帶來商機並增加就業機會。文化部也特別強調,來台後製的大陸電影,依據現有之「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並不會因此變相成為「臺灣電影」而不受大陸電影配額限制。此外,陸方同意我方言版本電影片原音呈現及發行,例如《賽德克‧巴萊》以賽德克語、《雞排英雄》以閩南語呈現,將毋須再經過冗長的溝通與審核才能使用原音。
文化部表示,在演出場所經營項目,陸方開放我業者在大陸成立占主導地位或控股之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經營單位,總持股比例不受50%之限制,將有助臺灣表演藝術經營者與團隊赴大陸深耕開拓市場。我方則開放陸資在臺灣共同經營劇場、音樂廳等演出場所,但陸方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整體而言,此次雙方開放經營劇場及音樂廳,對我方是有利的。
文化部指出,適度開放陸資共同經營劇場,可增加民營表演場地,還可帶動劇場經營及技術人才就業機會。至於有表演團隊擔心陸資演出場所是否會有不當之「劇本審查」,文化部表示,臺灣表演市場機制已非常成熟,目前劇場對演出節目之安排,多由專業的藝術評審委員會決定,不具藝術價值的節目與不符臺灣核心價值的作為,都將為觀眾所背棄,並直接反應在票房上,文化部對臺灣多元民主與自由創新的核心價值深具信心!
在出版業方面,此次服務貿易協議新增一項利多,是陸方承諾「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即我圖書可享有快速便利通道進入大陸市場。文化部表示,依我國出版產業調查報告,臺灣圖書出口大陸金額占臺灣圖書出口至全世界之金額比,已由97年的3.8%,提高至99年的6.2%(金額約新臺幣1億1,700萬元),此次陸方同意提供快速便利通道,將更有助於臺灣圖書出口大陸之市場銷售。
本次服務貿易協定,經濟部所主管的印刷業開放總股權不超過50%的陸資共同經營。由於大陸印刷業包含出版的營業項目,因而有出版業者擔心印刷業之開放是否引發大陸出版業變相入台,對此,文化部鄭重表示,印刷業開放陸資之項目,完全沒有擴及出版事業。
文化部表示,在獲知經濟部可能開放陸資共同投資印刷業後,即立即與經濟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與把關機制。未來經濟部投審會在審核陸方之印刷業投資申請時,不會允許其營業項目包含出版業。而投審會就申請案之投資項目、投資者身份、股權比例等,也將請文化部會同審查,並可核給如「不得兼營出版發行與零售」、「不得拒絕託印」等附帶條件。即便投資許可後,如發現與許可條件不符情事,如寡佔或壟斷、拒絕託印、拓展營業項目至出版發行零售等,亦可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廢止原投資許可。保護台灣出版業,文化部會嚴格把關。
文化部強調,未來兩岸服貿協議的落實,文化部會一面持續爭取大陸市場的開放,一面維護國內文化產業與國家整體利益,不會鬆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