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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如何現代化?

                            
2008/4/17 下午 01:49:02
頂罪新聞最近幾年層出不窮,一位檢察官何克昌在九十四年間提出「改革司法先廢『審限』」,主張廢除這套中國傳統的司法案件管考制度,研究採用適合現代司法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但實務者言者諄諄,司法行政部門卻聽者藐藐。

所謂「審限」,即期限結案制度。本來這套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中國秦朝的司空律,司空律謂:「所弗問而久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及至宋太宗年間,制定聽獄之限,規定:「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這套限期結案制度沿用至清光緒年間,因改採現代司法制度,則司法管理制度本應配合運用現代科學管理方式;然而司法行政部門,卻因循苟且,仍然繼續沿用傳統審判衙門的案件管理方式,造成司法案件以追求「結案」為目標;只要獲得被告自白,至於是否「頂罪」,自然無須再費時追究,因此,屢屢製造出「頂罪人」,亦無足為奇了!

其實,創造出「頂罪人」尚有另一項重要因素,即是司法統計不精確;依照刑事訴訟法定義,所謂「案件」是指刑事訴訟的客體;由於國家刑罰權,對於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故刑事案件的構成,包括被告及犯罪事實兩種要素。審、檢、辯三方,都是環繞在這個「案件」概念進行司法運作;然而法務部卻解釋稱:案件係以「案號」論件,一個案號統計一件云云,造成司法實務虛增件數,製造業績。更可議的是,以「未結」件數決定績效,形成一年偵查一○○○件人員,如已結八○○件,未結二○○件,其績效竟不如一年偵查二○○件,僅結一○○件,而未結達一○○件之人員;其結果造成司法人才反淘汰,人人畏懼查案!

值此輿論揭發「頂罪坐牢」之際,司法行政部門允宜儘速檢討司法案件管理走向現代化,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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